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周瓊珠
被告
丁耕原即丁箕原之繼承人
被告
丁竺原即丁箕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丁箕原之全體繼承人住址在臺中市,惟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902號命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丁箕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被告丁箕原之繼承人丁耕原住居所在新北市、繼承人丁竺原及被繼承人丁箕原生前最後設籍住所均在臺北市,有原告提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非本院之轄區,原告復未舉證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