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4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林芳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10條約定因本借據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在卷可按,足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訴訟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