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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被告
賴彥廷
被告
海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464元,及被告賴彥廷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被告海田交通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9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賴彥廷受僱被告海田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海田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4日13時48分許,駕駛被告海田公司所有車號碼TDJ-6517號計程車,在花蓮縣秀林鄉崇德盈加油站內,因倒車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33976元(零件:82791元、扳金:33900元、烤漆:17285元),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3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海田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賴彥廷則以:我有保險,我上個月工作,現在沒辦法賠償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被告海田公司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 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而依行政院所頒 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汽車之耐用年 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應為369/1000;復按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附註(四)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 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 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是已逾耐用年數之汽車,仍有 相當於新品資產成本10分之1之殘值。系爭車輛係於105年5月出廠,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生車損之112年8月14日共計7年4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已逾上開所定之耐用年限5年,其折舊額必然超過換修零件費用10分之9甚多,故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費用,應以換修零件總額之10分之1計算。系爭車輛修理費133976元(零件:82791元、扳金:33900元、烤漆:17285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發票等件在卷可稽,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8279元「計算式:82791×1/10=82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不必折舊之扳金33900元、烤漆17285元,合計為5946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594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被告賴彥廷自114年8月13日起,被告海田公司自114年8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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