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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楊雅婷楊雅婷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被告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3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

           居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0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943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3時23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卷內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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