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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雅婷

上訴人
詹元寬即詹桀秩
被上訴人
陳廉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於大墩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5年5月9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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