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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被告
吳湘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彥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9,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於114年7月8日具狀,本院於114年7月15日收文之上訴狀,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並未簽名,且上訴狀並未附繕本,請原告於5日內併同裁判費用一併補正(可直接到院於上訴狀上補簽名,或另行提出已簽名之上訴狀及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其上訴亦難認為合法,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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