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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 原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玉珍高永厚共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472號 原 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 告 陳玉珍 高永厚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高永厚間於民國114年4月15日簽訂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自114年4月16日起原告僱用被告為外務司機,並由被告陳玉珍擔保被告高永厚任職期間絕對遵守辦事規則,如有侵占貨款,致原告蒙受財物或相關損失時,被告陳玉珍願負完全賠償責任。然被告高永厚於送貨期間併向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6542元,均未交付予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65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主張被告高永厚未交付貨款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至貨款部分,編號1貨款採「月結付款」,被告 高永厚當時並未向永富藥局收取編號1貨款,而編號2至編號5貨款,被告高永厚於送完貨物返回原告公司後即已交付予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無未交付貨款之情事,被告陳玉珍自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又系爭契約已明定兩造間法律關係應為僱傭而非委任關係,本件並無委任規定適用餘地。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高永厚自114年4月16日為原告所僱用之外務司機,負有送達貨品予客戶及代收貨款之義務,業據提出勞動契約影本、員工保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明定。經查,兩造間簽 訂系爭契約,並於系爭契約第1條明定:「甲方(即原告)自 民國114年4月16日起,僱用乙方(即被告高永厚)為外務司機乙職,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依其文義中「僱用」、「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等語,可知系爭契約應係僱傭契約。且觀諸兩造間簽訂之員工保證書,「員工」二字亦可證明被告高永厚之人格、經濟、組織上均從屬於原告,兩造間係僱傭,而非委任關係。原告以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高永厚給付20萬6542元,核屬無據。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高永厚未返還貨款,僅 提出銷貨單影本佐證未收到貨款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主張為真,是原告主張被告高永厚應給付20萬6542元,應屬無據。又被告高永厚既無需給付原告20萬6542元,被告陳玉珍自無須與被告高永厚連帶給付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65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銷貨單號 日期 客戶 金額(新臺幣) 1 00000000000 114.04.16 民安藥局 20,483元 2 00000000000 114.04.18 林梅蘭A+ 12,601元 3 00000000000 114.04.21 新良安藥局 118,733元 4 00000000000 114.04.28 永富藥局 33,924元 5 00000000000 114.04.30 郭仁裕A (仁牛老闆) 20,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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