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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甘眞綝

原告
林廖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忠晏律師
被告
許志明

(現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2點,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原告請求遷讓返還之標的,暨占用前開標的之地上物及其面積大小等事實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說明本件請求遷讓返還之標的,並一併考量是否據此聲請調查證據,以測量占用該等標的之地上物面積大小,另應就上開標的是否為未辦保存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建物一併陳報,並提供繕本一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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