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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陳玟珍

  • 原告
    吳啟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原 告 吳啟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潔瑞清潔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5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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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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