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72號
- 原 告
- 蔡伯宗
- 被 告
-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男
- 被 告
-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