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05號
- 原 告
- 蔡伯宗
- 送達代收人
- 許淑美
- 被 告
- 辰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丞
- 被 告
-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85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54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