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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勁宏

原 告
蔡伯宗
送達代收人
許淑美
被 告
辰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丞
被 告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94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571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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