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77號
- 原 告
- 李增偉
- 被 告
-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72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30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原告於同日14時10分許至金寧分駐所領取時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及金寧分駐所訴訟文書寄存送達登記簿影本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