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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76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丁兆嘉

上訴人
即原告
郭妃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恩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沛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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