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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陳琳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梓詮律師
被告
劉金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抗辯之使用借貸部分是否存在及消滅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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