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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被告
陳詠琳(原名:陳淑美)
被告
陳尤秀花(兼陳東榮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學亮
被告
陳學隆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0號 訴訟
代理人
胡淑美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 0、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尤秀花為被告陳東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88條第1項、第177條第3 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4月27日宣示判決,而被告陳東榮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4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仍得依期宣示裁判,並應於當事人承受訴訟後送達判決。而被告陳東榮之繼承人為其母即被告陳尤秀花,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為憑。然被告陳東榮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其母陳尤秀花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說明,由本院裁定命上開繼承人陳尤秀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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