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 參加人
-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張美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蔡哲夫、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與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訴訟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參加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參加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其聲請參加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