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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7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家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政
被告
穡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惠真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於同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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