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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陳亨天
上訴人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上訴狀記載駁回被上訴人李美津請求之車輛價值貶損及鑑價費185,000元,上訴利益為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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