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陳亨天
- 上訴人
-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伯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上訴狀記載駁回被上訴人李美津請求之車輛價值貶損及鑑價費185,000元,上訴利益為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