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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雷鈞崴
  • 法定代理人
    吳駿騰

  • 原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法人
  • 被告
    美客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美客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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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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