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67號
- 原 告
-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楨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格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2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