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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忠城

原 告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楨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格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2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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