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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中台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一、原告與被告楊亮功(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死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楊亮功已於114年3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60頁),是本件訴訟程序在有楊亮功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楊亮功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其等之年籍資料,並重新更正起訴狀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且應提出繕本,以利本件訴訟程序後續之進行。

三、原告應具狀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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