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1號
- 原告
- 邱少暘
- 被告
- 劉鈞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等語,是原告是否請求被告給付利息,及利息計算之利率若干,均屬不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是否請求被告給付利息及利率若干,並按陳報之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暨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原告未陳報,則按原告請求之借款本金50萬元,加計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2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3,08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12月20日 114年2月2日 (45/365) 5% 3,082.19元 小計 3,082.19元 合計 503,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