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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晉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恩
訴訟代理人
張富閎

張積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慶富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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