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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 當事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96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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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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