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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梁忠義
被告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展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31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3月25日 (8/365) 6% 1,315.07元  小計       1,315.07元 合計        100萬1,315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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