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05號
- 原告
-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鴻
一、原告與被告蔡汶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1405號
一、原告與被告蔡汶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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