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
- 原告
- 世慶食品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張皓鈞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慶儒 住同上
原告與被告華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最新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代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