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36號
- 原告
- 蘇怡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黃汶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張敏即天虎企業社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