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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學德

  • 當事人
    陳忠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陳忠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萬9804元(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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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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