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陳學德
- 當事人陳忠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陳忠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萬9804元(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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