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28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
原告
詹孟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6日對被告劉冠鋐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第1項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4年6月5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1,47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明第3、4項之金額4,155,811元,共計為6,107,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