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林柏榮
- 原告林谷築
- 被告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林谷築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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