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6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歐宴通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390,371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7萬5,391元) 1 利息 37萬5,391元 114年2月3日 114年5月19日 (106/365) 12.6% 1萬3,736.23元 2 違約金 37萬5,391元 114年2月3日 114年5月9日 (96/365) 1.26% 1,244.04元 小計 1萬4,980.27元 合計 39萬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