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林子傑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亦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洪郁玹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原告請求本院協助函查部分,本院已依聲請查調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申設人資料,請原告自行向本院聲請閱覽函查結果,並遵期提出書狀補正被告住居所等資料(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及戶籍謄本到院,俾利法院特定本件起訴之對象,以為判斷諸如管轄、送達是否合法之依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