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5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告
謝馨儀

張藝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馨儀、張藝齡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5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6月4日,有本院電子遞狀繫屬日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