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7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葉俐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被告之住居所或送達地址,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並就補正後之書狀,另提出繕本1份到院。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