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85號
- 原告
- 陳憲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柳正信、欉家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被告柳正信之住居所或送達地址,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柳正信住居所、出生年月日等,並就補正後之書狀,另提出繕本2份到院。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