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張玉芳
- 原告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法人、莊宥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原 告 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芳 原 告 莊宥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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