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丁兆嘉
- 原告陳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陳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強浪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淑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