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諸利福
- 原告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69號原 告 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諸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彬企業社即林彥彤、邱鈺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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