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林俊杰
- 當事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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