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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俊杰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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