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張翊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2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185元(計算式:99,953+2,232=102,1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953元) 1 利息 2萬元 114年4月16日 114年6月11日 (57/365) 10.45% 326.38元  2 利息 6萬4,516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6月11日 (89/365) 9.03% 1,420.54元  3 利息 1萬5,437元 114年4月6日 114年6月11日 (67/365) 12.39% 351.09元  4 違約金 2萬元 114年5月17日 114年6月11日 (26/365) 1.045% 14.89元  5 違約金 6萬4,516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6月11日 (63/365) 0.903% 100.55元  6 違約金 1萬5,437元 114年5月7日 114年6月11日 (36/365) 1.239% 18.86元  小計       2,232.31元 合計        10萬2,18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