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
- 原告
-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衍樑
- 設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0○00號0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