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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衍樑
設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0○00號0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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