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26號
- 聲請人
- 黃如津 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凱特、蕭語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2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