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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2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俊杰

聲請人
黃如津 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凱特、蕭語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2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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