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賴柏如
- 原告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95號原 告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明峻即閃耀時尚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法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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