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40號
- 原告
- 賴盈慈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賴佳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