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60號
- 原告
- 許筱彤
- 訴訟代理人
- 林佑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安智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