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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古夜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紹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受損費用部分,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且應將維修時間、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㈡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含靠行車),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請求時間、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並提出薪資證明或每日營收之相關證明文件。

㈣精神慰撫金部分,依起訴狀所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侵害,尚與人格權之侵害無涉,依法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尚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若原告認有請求之必要,則應陳報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

㈤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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