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54號
- 原 告
-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浩章律師
- 複 代理人
- 詹汶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