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朱維華
- 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燕妮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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